|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朝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北京xx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声,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东方路甲2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般劳务合同纠纷。
2003年6月23日双方签订xx中心预埋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截止诉讼前,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劳务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江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装饰设计中心劳务费七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江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戚俊杰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