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信息 |
| 咨询人: |
陳文武 |
| 咨询主题: |
勞動合同終止 |
| 咨询日期: |
2009-12-03 |
| 咨询类别: |
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 |
| 咨询内容: |
您們好!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負責人,想向您們請教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方面以下事宜,麻煩有空時給予指導,謝謝:
我公司以往都是與員工每年簽一次固定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現我司有一名1995年進廠的員工,我司在2007年12月份簽一份期限為一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2月又簽一份期限為一年: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的勞動合同,我因這員工日常紀律及工作表現較差,公司想在2009年12月31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請問:
1.終止合同是否提前一個月通知這員工?
2.原地方法規合同終止是不需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我司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只需付自2008年開始至今2年時間即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因這員工已做了10多年,且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已簽2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請問,這員工在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時,是否有權提出要求公司與他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他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又想終止合同該如何處理才合法呢?
非常感謝,昐望能得到您們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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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回复 |
| 回复人: |
韩佳 |
| 回复日期: |
2009-12-07 |
| 回复内容: |
如果员工提出想要签订的,公司不能终止合同,只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主动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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