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问题法律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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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5-29 03:58: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1、备案的有效期限多长?

《条例》没有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因此,特许人获准备案后没有被依法撤销,备案将一直有效。

2、特许人是否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局备案证明?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有义务向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格式由商务部统一监制。

3、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4、备案完成后,已备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许人相关信息如何处理?

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应该依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

5、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该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及其相应的证明文件。

6、备案后特许人终止特许经营业务的,是否应申请撤销备案?

如果特许人终止特许经营业务,应依法办理备案撤销。但特许人在终止特许经营行为一定时期后再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真实披露其终止特许经营行为的期间和原因,否则应视为隐瞒信息。

7、特许经营年报的目的是什么?应该如何提交年报?

特许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该行为的变动直接关系到品牌的建设与稳定,也直接影响到商务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情况掌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根本利益,促进和引导特许人的品牌建设,《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年报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应该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年报材料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8、如何理解特许经营备案的性质?

《条例》规定备案是事后的行政告知行为,属于形式审查范畴,不是前置性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特许人备案,把特许人信息予以公告,拟在通过公众监督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其健康发展。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特许经营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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