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19-06-14 18:2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债权转让主要在《合同法》中作了规定,分布在第七十八至第九十条,条文规定的看似明确,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争议问题,笔者整理如下:

01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谁来通知?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条文仅规定了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但具体由谁通知并未明确规定。

对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由债权让与人通知;从该条文的句子结构分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可见“应当通知债务人”的主语是“债权人”,也就是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债权让与人”;而且,从情理和法理上分析,由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一般来说,是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后才把要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债务人,从而向债务人告知新的履行债权的对象,在此之前,债务人是不知道债权受让人的存在的,因此,此时由债权让与人通知是比较合理的。

观点二:由债权受让人通知。原因在于,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一定是债权让与人,那么作为该笔债权的未来权利人,已经介入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有资格向债务人发出债权已经发生转移的通知。至于有人担心的,是否有人假借债权受让人的名义欺骗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笔者认为这种担心纯属多余。因为债务人作为一个一般理性人在接到一个陌生人的通知时,肯定会向债权让与人也就是原债权人核实的,即使无法联系到原债权人时,债务人也会在要求债权受让人也就是新的债权人提供其他证明债权转让的证据后才会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的。在实务中,这两种观点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笔者认为,优先选择第一种,由债权让与人通知,在债权让与人怠于行使通知义务时,债权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

02

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以何种方式通知?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的负担,但是《合同法》第八十条没有规定债权转让以何种方式通知。

在实务中,有当面通知,打电话通知,发短信通知,还有发快递书面通知,这些通知方式都是法院认可的,其中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的方式,但对于公告通知这种方式,法院对此莫衷一是,有的法院不认可该方式,有的法院认为,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通知,但前提是穷尽一切通知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对此,笔者比较认同加上限制条件的公告通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

03

债权转让的标的:何种债权可以被转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对于该条文第一项的规定,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被转让的债权是合同权利,非合同权利不可以转让,原因在于:首先,“债权转让”的规定仅存在于《合同法》中,因此被转让的债权仅指合同权利;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根据文义解释,可知被转让的债权仅限于合同权利且是根据合同性质可以转让的。但如此一来,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非合同之债是不可以转让的,这显然又违背了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理念,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债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既是权利,权利人就有转让权利的权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同样是债权,只要债权人愿意,当然可以转让。因此《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就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该条文规定的可被转让的“债权”并非单指“合同权利”,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形成的所有债权,但满足这个条件还不够,因为有些债权根据性质是不能转让的,如以特定人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便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有些债权是在合同中作了约定,不能转让的,如果转让就意味着违约,这类债权也是不能转让的;还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如《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再者,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也是不能转让的。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债权都是可以转让的。
 

附《合同法》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ldquo;通知&rdquo;,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