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民间小贷公司收取居间服务费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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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3 06:3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摘要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5年在5省试点设立以来已经过了13年的发展时间,在2013年达到巅峰时,全国一共有8000多家小贷公司,近万亿的贷款余额,但因为近年来国内经济下滑、自身运营不规范,许多小贷公司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并由此引发了大量诉讼。笔者近期代理一起某小贷公司诉熊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小贷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定性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5日,某小贷公司与熊某签订《借款人信息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小贷公司寻找合适的放款客户以获得借款,熊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上诉人支付三个月服务费,此后按月支付至还本付息之日,费率为月1.5%,后双方经协商,调整至2.5%,熊某支付该服务费至2017年3月15日后未再继续支付,故该小贷公司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某支付未支付的服务费。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无效,该小贷公司应返还被告熊某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借款人信息中介服务协议》是居间协议,为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中的费用为居间人撮合合同订立所对应的服务费,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诚然,小贷公司按月百分比的服务费收取模式,与借贷利息计算模式相似,但是居间与借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利息和服务费彼此独立,因此涉案居间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的判决说理中,并未提及此种服务费的收取违反了何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仅以“有悖常理”一言以蔽之,试问,在民事活动中,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怎能以非法目的为由确认无效呢?

        当然,民间借贷实务操作中,也频繁出现借款服务费收取方与利息收取方存在合作关系情况,两方以低额利息吸引用户贷款,以高额服务费来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达到服务费和利息的平衡,相当于是变相提高贷款利息以谋取暴利。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源是我国在收取服务费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因此完善我国法律在居间服务费上的相关规定,从而维护我国借贷领域的良好生态,才是目前的重中之重。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对此进行禁止或约束之前,是否应当先于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履行和适用?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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