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从典型案件看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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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3 06:3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30日,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在该公司任市场部产品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王某在合同期间接受该科技公司提供的出国培训,王某在培训结束后要为某科技公司服务三年,王某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偿付科技公司培训费用。对未履行的部分,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于2016年7月15日,王某参加出国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约30000元均由某科技公司支付。2016年8月18日王某回公司上班,按《劳动合同书》约定,王某的服务期应于2019年8月17日止。2018年3月9日,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同意其离职申请。2018年3月22日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本案争议的焦点即王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又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案情分析






        第一,关于王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规定了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二)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3条(2)进一步明确,如果解除的动议是劳动者提出的,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并非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王某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公司能否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获得了特殊待遇从而必须与用人单位保持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为王某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承担全部费用共30000元,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出国培训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具体包括服务期的期限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故王某应按照与公司之间的约定在服务期内为公司服务,但是王某却因个人原因违反服务期约定,因此,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出国培训协议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由王某向该公司支付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定要审慎考虑,充分了解自身行为做出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才能有效地避免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更有利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未履行服务期约定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培训花费÷约定服务期×未履行服务期。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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