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高考顶替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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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3 06:3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期“高考顶替”的相关事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2004年的6月,一名普普通通的农家女在结束了自己的高考后,在志愿表上郑重地填下了自己憧憬的三所高校。她苦苦等待,一直等到2004年的10月份,她也没有等来属于她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她的“大学梦”碎了一地。
        在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她于2019年的10月参加了成人高考,也因此,在2020年的5月21日她发现了端倪:学信网上显示陈春秀于2004年9月1日,曾在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科)入学就读,在2007年更是顺利毕业。该事件一经披露,舆论界一片哗然。
        2020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与聊城市、山东理工大学等有关单位一起,对聊城市冠县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围绕录取通知书被冒领、伪造档案、户籍造假、入学报到及资格审查、加工作、有关人员在冒名顶替中失职失责等六大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核实结论为:基本属实。



围绕该事件及其行为,有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一、涉嫌犯罪问题。



        在此事件所涉行为中,可能触发(1)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任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伪造了《户口迁移证》,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280条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行贿罪、受贿罪。陈某及其家人如果在顶替事件操作过程中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涉嫌构成《刑法》第389条的行贿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相关工作人员也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3)滥用职权罪。陈某、张某、冯某等人滥用职权涉嫌构成《刑法》第397条的滥用职权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罪的最高刑罚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二、涉嫌侵权问题。


        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从民事的角度看,可能涉及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和侵犯,案涉当事人的行为,在有关管理机关失察的前提下,可能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监管问题。


        事件的爆发,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揭示了我们国家从公安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制度和程序上的缺失,尽管被人利用,但是也反映出制度的漏洞需要补缺。


        本文所讨论的陈春秀事件可能仅仅只是沧海一粟,高考这个对大多学子们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关系着他们的未来,牵扯到国家的制度建设,我们不能让高考顶替成为教育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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