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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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07 03:5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随着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颁布,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正朝着法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截止2008年年底,全国已有3500个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等几十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铺近30万以上,提供就业岗位近600万个。特许经营的发展对于调整、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商业特许的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特许经营市场也处于一种调整和萎缩的状态,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被市场快速扩张所掩盖的各种矛盾逐渐显现,特许经营纠纷案件呈爆炸式递增。因此,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来说,了解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在诉讼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很有必要。



一、管辖



管辖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每年都要审理很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而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就双方所作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又占相当比例。如原告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后,被告却以协议管辖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或是原告起诉后,被告以双方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等。

1、级别管辖

特许经营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但对特许经营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

2、地域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管辖权异议、

首先是管辖权的异议的条件:

(1)应当由当事人提出;

(2)期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只能是一审案件。


其次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处理。该裁定可以上诉,不能申请再审。




二、一审二审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审限是3个月不可以延长,对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限是6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诉讼时效的问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核心内容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则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适用的民事权利范围

 

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物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只适用于民法上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请求权。债权只有通过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如果债权人长期不行使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则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诉讼时效则通过一定的法定期间的限制,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而产生。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会面临其权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3、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于主观上已明了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指无论权利人于主观上是否明了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对侵害事实已经明了,由于权利人的过错或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必要的注意造成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期间

 

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除了以上规定外,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特殊时效可分为:

1

一是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

二是长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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