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文章】特许经营诉讼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四)
已被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0-07-10 04:3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是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附条件合同有两种:
第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二种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比如,甲、乙约定,当乙租到门面,乙(加盟商)就正式履行合同(加盟合同生效),这就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再如,丙、丁约定,当丁租不到门面,丁就从丙退盟(解除加盟合同),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期限是一种特殊的事实。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而所附条件,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是不确定的事实。
一、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可追认的合同有四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四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以上四类之所以效力未定,第一类是因为欠缺能力。第二、三、四类是因为欠缺权利。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可有效的合同。纯获利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产生效力。比如,某15岁的少年买了一双普通的球鞋,不必经追认就有效;其买了一台3000元的空调,须经追认,未经追认不生效力。对需要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的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购买2元的彩票中奖500万应该是有效合同,一个8周岁的小孩购买冰激凌也是有效合同,因为他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合同如不满16周岁的人订立的投资巨大的加盟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对方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会以此为理由,另外要注意精神病人和间接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问题的情况。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同时也没有义务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追认可以向处分人表示,也可以直接向处分人的相对人表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获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获得处分权,那么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相对人能依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注意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其父母或兄弟姐妹朋友没有任何手续来办理退盟手续的问题,这属于效力待定。
一、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如甲银行借给乙公司350万元,丙(加盟企业的业务经理)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里盖了加盟企业公章。后乙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甲银行即起诉乙方和丙方,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某加盟公司规定,业务经理只有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合同的权利。但该经理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合同使用了公司的印鉴。公司的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当有效。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性质具有必然性,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确认其无效。
二、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的为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为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都是损害社会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