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谁为公交坠湖事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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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7 05:1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07月07日,安顺市一辆车牌号为贵G02086D的2路公交车从安顺火车站驶向客车东站,在途经虹山湖大坝中段时,冲破石护栏坠入湖中。经全力搜救,截至22时,共搜救出37人,其中受伤16人,无生命体征20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人。日前坠湖公交车已打捞上岸,驾驶员无生命体征。

事件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率工作组赶赴安顺市指导事件原因调查工作,贵州省公安厅已成立专案组对事件原因展开调查。

在愿逝者安息的同时,我们希望尽快还原事实真相,但是这笔单该由谁来买呢?

1.关于民事责任

 

类似贵州安顺公交坠湖事件的公交事故,一般都会涉及三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乘客与公交车运营公司的客运合同关系、司机与公交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况的除外。贵州安顺公交坠湖事件中,公交司机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任务受到伤害,是为以“工伤”论,取决于事件成因的调查结果。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贵州安顺公交坠湖事件中的公交车的交强险、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均由中国大地保险承保。交通事故中,责任险超赔被触发最多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由于保险不以承运人主观过错为前提,只要承运人没有将旅客安全运达目的地,而又不属于承运人免责事由的,承运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关于刑事责任

 

尽管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但从央视播放的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出事公交车先是减速靠边停靠,然后缓缓起步,起步后速度极其缓慢,视频中看不到任何其他干扰,然后突然看到出事公交车左转,几乎与公路垂直方向越向黄线,以较快车速穿过对边车道,而且不但没有减速,反而速度越来越快,正面碰断护栏,一头扎进水库中。”

上述事故过程的描述,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司机突发疾病、车辆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公交车突然失控,造成该场事故,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二是客影响司机驾驶,如抢夺方向盘等,或者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根据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乘客和司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是司机或者第三人过失或过错造成该场事故,例如司机故意驾驶车辆冲向水库,进行自杀性报复等,那么驾驶员已经死亡,应该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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