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借传送“真题试卷”的名义向用户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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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0 07:0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7月7日,2020年高考正式开考,受疫情影响比往年整整延期一个月,网上也热议这届考生真是太难了,生于非典,考于新冠,遇上疫情考试推迟,遇上暴雨考试取消,又有载着考生的公交冲进水库等等。

每年高考之际,每当谈及高考,高考顶替、高考舞弊、高考移民的各种阴影都呈现在各级管理部门、各个孩子家长眼前。近些年,还有层出不穷的借高考之机炒作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和家长。


一、关于“高考真题、绝密答案”

 

近年来,总有不法分子通过隐名或网络兜售“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标榜“准确率极高”、“先提供服务后付款”等,甚至声称可以花钱雇佣“枪手”替考,还有的借传送“真题试卷”的名义向用户电脑或手机发送病毒,套取用户信息。

对此,首先需要提醒的是,高考试题属于国家绝密文件,保管和运送都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都会在开考前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敬请广大考生及家长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不要相信高考真题或答案的鼓吹。

其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规定,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符合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上述行为均不仅是虚假的,而且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

二、关于招生“陷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考招生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经过多年不断改进完善,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监督有力、公平公正的考试招生体制机制。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都是在网上进行,并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指标”,更不会向家长收取高额费用。

因此,所有利用考生和家长不熟悉高考填报志愿等相关招生政策实施诈骗。诸如声称不用看分数,只要花钱就能搞定;吹嘘自己可以弄到某某大学定向招生计划,保证录取,公开叫价等等,向考生家长收取高额“定向费”的行为,均涉嫌诈骗犯罪。

三、关于虚假信息

 

每年高考期间,都会出现和发生考生丢失准考证事件,今年还盛传监考老师遗失监考证。事件发生以后,家长、网民替考生、老师着急,频频通过微博和朋友圈转发相关信息,希望能尽快找到拾得者,于是在短时间形成较大范围的影响。此时便会有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利用求助者的急于求成的心理,虚构情景骗取网民、考生、家长等,通过要求求助者预留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信息帮助其寻找为由,甚至设置电话提示音操作程序,套取求助者的个人信息、资料,使得寻求人落入实现设计好的“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上述情形,呼吁广大考生、家长遇事冷静,明辨谣言,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也希望各网站经营者不为谣言提供平台,网民不信谣、不传谣。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许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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