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你的注册商标被“撤三”了吗?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0-07-30 05:5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引言:最近,某品牌饮品企业的老板刘总有些忧心,他两年前从商标代理那里受让的商标竟然被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问题的关键是公司已经为这个品牌投入巨额市场推广费用,并且也在全国发展了很多代理商,究竟该问题应如何解决呢?


一、何为“撤三”?

 

   “撤三”的说法来源于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即“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条规定也被简称为“撤三”,意思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本文引言中刘总就遭遇了一位不知名个人对其公司商标提起的“撤三”。

二、为何要提起“撤三”?

 

   提起“撤三”的主体一般是基于以下几种原因:

一,某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在某个领域较知名,但在其他类别存在同名商标,为防止自家品牌做大后,公众将其他类别的商标误认为是自家品牌所出,商标所有人就通过提起“撤三”来消灭其他类别的同名商标,意图在全类(45个类别)注册并获取商标权;

二,某市场主体意欲在某类别上注册某商标,但无奈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就通过“撤三”来试一试水,万一在先商标真的连续三年不使用了呢?那就可以通过“撤三”再尽快注册改商标归自己所有。

本文引言中,对刘总公司商标提起“撤三”主体的就属于第一种原因,提起“撤三”的申请人是一家比较知名的家装企业,在其他类别都已经注册了商标,唯独在第32类注册不了,就几次三番地以自己和其他个人的名义对刘总公司的商标提起“撤三”。刘总非常纳闷,“撤三”制度的存在不是给企业增加很大负担吗,一旦被提起“撤三”,就得花大力气准备证据,还得聘请律师,这都是额外支出。但是,“撤三”制度固然有其弊端,其存在也有其合理性,主要是为了盘活被闲置、囤积的商标资源,鼓励其重新进入使用领域。

三、“撤三”有哪些法定程序?

 

如果注册商标被提起“撤三”,该如何应对呢?这就需要了解“撤三”的法定程序。“撤三”程序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1

(1)“撤三”申请程序:

“撤三”申请可以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提起,被商标局受理后,商标局会向注册商标所有人发出举证通知,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指定期限内(一般是“撤三”受理之日前的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收到使用证据后,商标局会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撤销商标权的决定。

2

(2)“撤三”复审程序:

商标局作出是否撤销商标权的决定后,根据其结果,“撤三”申请人或者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对于刘总来说,就是在商标局阶段商标并未被撤销,而“撤三”申请人又向商评委申请了“撤三”复审,而在商评委复审阶段,是存在证据交换的,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要经由商评委送达给“撤三”申请人,要经过其质证,听取双方意见后,商评委再作出复审决定。

3

(3)“撤三”一、二审诉讼程序:

商评委作出是否撤销商标权的复审决定后,根据其结果,“撤三”申请人

或者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程序。一审判决后,败诉一方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后,案件方可尘埃落定。

前面三个阶段的程序,均以是否有人提起为前提,假如“撤三”在商标局阶段未被支持,“撤三”申请人就偃旗息鼓,也就不存在后续程序了。

四、注册商标被提起“撤三”该怎么办?

 

   “撤三”程序中最核心的就是提供指定期间(一般是“撤三”受理之日前的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只要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在被“撤三”时能够提出符合规定的使用证据,就不用太过担心。


(1)什么是符合规定的使用证据?

根据商评委最新发布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使用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什么是不符合规定的使用证据?

★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u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3)何为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特别提醒:

 

需要提醒的是,商评委及法院在使用证据认定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比如产品销售合同一定要有对应的发票或者其他的合同履行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就无法认定为有效证据。
另外,在他人处受让商标时,一定要注意调查该商标的情况,比如是否真实使用过,是否注册已满三年却未经使用,如果真实使用过,原商标所有人是否能提供使用证据?本文案例中的刘总非常幸运,因为他受让商标后马上就投入了使用,虽然所有的使用证据都集中在指定期间的最后两个月,但都是真实有效的,也可以被法院采纳,从而保住已经投入巨大的注册商标。但是如果没有及时使用呢?想到这一点,刘总一身冷汗,后怕不已。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周晓洁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