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精选】“全员卖肽”到底是社会实践还是利益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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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30 05:55: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温州商学院“全员卖肽”,学校以“不想去卖肽,就不能毕业”威胁学生,强制学生参与“卖肽”项目的实践活动,推销温州优健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优健肽公司)的“优健肽”产品。据查,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叶晓燕,其还是温州三和盛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盛公司”)的联系人,而三和盛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温州商学院董事长张汉鸣。



温州商学院与温州优健肽公司签署校企合作协议,目的是为学生打造优质创业实践平台和项目,标榜“零成本、零风险;加奖励、加学分”。但是事实上,学生需要签订承诺书,自行承担推销中的安全责任、花费等,同时产品销量还与学生学分、辅导员业绩挂钩。最后该实践项目从自愿报名演变成“全员卖肽”,由学校管理与支持学生进行创业实践转化为“学生代购,老师返利”。

学校组织暑期实践、创业实践等活动,本意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学生提供实战平台,鼓励带动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与创业,为日后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而温州商学院的行为明显地违背实践本意,不符合学校职责要求,甚至损害了学生们的合法权益。无论从国家政策还是法律法规来看,该学校的行为都是应当被予以制止的。

首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所以,商学院“不想去卖肽,就不能毕业”违法。

其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所以,温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对商学院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商学院以此为由拒不授予学生学位等,学生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学校利用其掌握的学生档案等信息帮助他人牟利或者侵害学生其他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学校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给学生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甚至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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