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老赖:小心逾期还款向你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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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5 02:1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最近,本律所承办一起合同解除的案件,案件涉及到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如何主张的问题,在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利用法律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F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Y公司支付了十万元的保证金,但是Y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故F公司多次向其催款要求Y公司退回保证金,但一直无回音。F公司遂决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双方的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因此在起诉时,律师提出了加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1、逾期还款违约金应以什么标准计算呢?

 

对于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的标准,最高院在1999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在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其中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按照以上两个文件,人民法院在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时候可以参照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即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是对于普通合同没有约定利率水平的应该按照哪个标准加收呢?

2、关于违约金利率计算水平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规定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参照以上规定,计算逾期违约金利息标准可以在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息基础上加收30%-50%,现阶段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以内为4.35%,本案F公司主张自2018月6月2日起的逾期违约利息,利率水平在4.35%加收30%-50%,即5.65%-6.525%的范围内,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主张6%法院应予支持的观点亦不矛盾,应无不妥。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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