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出嫁女”与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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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5 02:17: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出嫁女”是否真的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得在娘家享受相关合法权益?

首先,必须明确,《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并非仅从性别上的平等,当然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变化。

那么,对于热搜词“征地补偿”权利上,“出嫁女”的权利又有哪些呢?


一、对于出嫁女户口未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者。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的规定,“已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二、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

三、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

 

如果“出嫁女”的户口从娘家迁出,但在夫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的情况下,“出嫁女”在遇到娘家征地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如果“出嫁女”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就已经丧失了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娘家征地补偿时候就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对于出嫁女落户大城市,失去农村户口。

 

根据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由村民集体所有的原则,只有持有本村农村户口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土地经营承包权;当“出嫁女”落户大城市时,已经丧失了农村户口,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 邓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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