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人情债”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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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6 04:22: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期接到一个当事人与他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咨询。这样的案例其实非常有典型性,现将本案的一些事实分析及个人感想记录在此,以做分享。

案情介绍:

 

数年前,石某向王某借款80万元,因双方相识数年且存在朋友关系,彼此较为信任,故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王某亦没有要求任何担保。2018年5月,石某因拖欠他人借款被诉至法院。石某名下唯一财产,是位于北京某地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王某得知此事后,与石某商议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石某欠王某八十万元,并有双方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和手印。石某名下的房产,在购买时通过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给当地银行,担保银行的350万元债权;另外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案外人的300万债权。当事人咨询目的就是想要了解,法院拍卖石某房屋时,其是否可以从拍卖所得中分得部分款项。

法律分析:

 

首先,审查时效问题,双方借款时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于2018年补签的借款合同只写明了借款事实,仍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续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对还款时间进行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借款时间虽然不明确,但是就现有的借款合同来看,本案的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内。其次,审查债权性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抵押或担保,本案债权属于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概念,是无法优先受偿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石某唯一的财产,即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分别登记抵押给银行和案外人,抵押共650万债权。因此,债务人石某的房产如果被法院拍卖,应该优先偿还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650万元债务。第三,审查履行可能性,债务人石某房屋经案外人申请,已经被法院查封。经查已知,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债权数额是230万元,本案王某债权为80万元,案外人的债权没有办理抵押或担保。经对周边房屋比价,推断债务人名下房产价值大约800余万元。此种情况下,本案王某是否能实现其债权,能实现数额有多少呢?

前面已经分析过,债务人的房产拍卖数额应该优先偿还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在实务操作中,法院拍卖房产还需要收取相应数额的执行费用,拍卖公司的评估费和拍卖费等费用。在扣除上述费用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剩余的,由一般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综上,本案债权人的债权在理论上是可以得到部分偿还的。

理论上已经得出结论,并不代表现实中能全部实现。当事人如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债权;然后以法院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数额向执行法院申请分配,结果将如何呢?假设房产拍卖所得为800万元,扣除拍卖费、执行费等费用之后大约能剩余770万元左右。以上款项优先偿还债务人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650万元以后,还能剩余大概120万元,案外人与本案当事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大约可得30万元左右。这个分析过程的假设基础,是债务人除已知的650万元抵押债务、案外人230万元和王某的80万元债务以外,没有其他任何债务。当事人想要实现上述目标,其需要聘请律师进行代理、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可能还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以上活动的费用都是需要提前支付的。从收入与支出比来看,显然支出与能获得的回报有可能是不平衡的。

本案的当事人在接受咨询以后,放弃了采取诉讼的途径要求返还欠款的路径,因为他知道债务人的欠款已经大大超过了目前已知的数额,他认为通过诉讼的途径最终能获得的偿还数额可能非常的少。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一是因为普通老百姓对抵押担保可能缺乏了解,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恐怕是碍于情面,或因为朋友、亲戚关系不好意思提出这种要求。殊不知一时的疏忽有可能导致利益的严重受损。本案警示我们,借贷关系中,千万因为面子、人情、关系而忽视法律的规定。尤其借款数额较大时,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并办理相应登记。只有这样做,才能保证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至少还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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