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天外飞仙是梦幻,“小李”飞刀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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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06 04:2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周某因高空抛物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与男朋友赵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十楼的家中发生争吵,周某为泄愤将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该菜刀从阳台窗户飞出并砸到该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但好在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时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从其位于十楼的高处向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老百姓都为自己“头上的安全”忧心忡忡,大家的担心不无道理。首先,这是一种极其不文明的社会现象,抛物者总是不以为然,而楼下的“行人”则避之不及。我们无法做到也不能要求行人随时抬头观察上空是否安全,行人一旦经历高空抛物受到伤害,会感觉特别无辜与无奈,况且高空抛物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极大甚至可能当场殒命,因此普通大众对此极为担心。其次,发生这类事件后往往找不到行为人,单靠受害人自身的力量去寻找行为人困难重重,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行为人逍遥法外,受害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最后,即使受害人找到公安机关、小区物业公司等要求帮助其找出行为人,但是很多时候由于行为人的经济条件、文化程度有限,加上这种行为没有对应的刑法罪名而得不到有效的追究。

因此,“高空抛物”应纳入刑法管理,好处有三:

 

第一,从根本上震慑了行为人的心理。以往,行为人只承担《侵权责任法》等的民事责任,并且在找不到行为人的时候往往连民事责任都无需承担,最后成功逃避法律责任,这也致使行为人更加抱有侥幸心理,无所畏惧,仍然继续实施高空抛物危险行为。 

第二,基于刑法证据收集原则,促使公安机关、物业公司等可以采取有效的手段、措施调查、寻找行为人,极大缓解了难寻行为人的阻力。

第三,解决了“行罚”相适应的平衡。正如前述案件中,能对周某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正式基于《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周某才得以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高空抛物纳入刑法,还是看抛什么物、多高开始抛、有没有危害性,高空抛物应该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即行为的结果不是定罪处罚的必要因素,正如周某高空抛刀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伤害也可应当定罪处罚。



遏制危及生命的不法行为,从立法开始。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许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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