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如何对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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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0 11:4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河南商丘拓城县女子遭丈夫家暴跳楼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当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

妇女该如何面对家庭暴力说“不”,告诉你三个尚方宝剑: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家暴实施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妇女面对家庭暴力时,要敢于求助,勇敢地向亲人、朋友说出实情,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双方工作单位寻求救助;要及早报警,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给予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措施,要注意收集家暴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受害者就医诊疗记录、病历资料、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施暴的音视频资料、伤情照片、恐吓威胁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亲友、邻居、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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