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财产能遗嘱给“有情小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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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1 17:00: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和妻子结婚几十年了分居前妻子稍不如意,对他挥手就打,张口就骂,忍无可忍之下张先生从家里搬了出来。  

     出来以后,他结识了年龄相仿的张女士,并开始同居。几年后,张先生患了肝癌,而且是晚期张女士没有因此离开他,在他患病住院期间,她每天为他端茶送饭、擦洗护理而妻子从亲戚朋友处得知他重病的消息,连个电话都没有。几经思虑,他决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留给张女士张先生还生怕遗嘱有什么纰漏还专门对这份遗嘱改了又改。

张女士尽心尽力地为张先生料理了后事后,拿着这份遗嘱找到张先生的妻子,要求分割财产。张先生的妻子一口回绝。张女士张妻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两次审理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请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的思考,遗嘱也分对象吗?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民法典》2020总则第八条也规定了: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以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这里首先强调的是立遗嘱的条件:





1立遗嘱者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三种形式在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下里的口头遗嘱,当危急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3、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立遗嘱者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次,法律以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形式,确定了个人财产赠与婚内第三者的行为,属于无效的。因为该等遗嘱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

由此所见,尽管生活是自己的,幸福只有自己知道,但是在传统文化引导下的中国,公序良俗是婚姻之本。




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沈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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