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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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8 09:16: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董永律师事务所 邓师凡


近日,电视剧《以家人之名》热播,该剧讲述了3个原生家庭有缺失的孩子组成了一个非血缘关系的家庭,兄妹三人在成长中彼此扶持,逐渐治愈了内心的伤,与过去的自己和解,成为了更好的人。其中贺子秋自从送到李海潮家后,其母亲就再也没管过他,也没有支付抚养费,其父亲更是从出生到长大成人没有尽到一点抚养义务。由此我们关注到类似这样的父母,在孩子小时候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未来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赡养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由此可见,尽管《宪法》设立了没有无权利之义务,同样没有无义务之权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但是基于特别法、普通法的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子女赡养老人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彼此相互独立存在,均属于法定义务。

首先,子女不因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几个方面,即:

第一,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二,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第四、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如果父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那么未成年子女有权通过未成年保护中心、街道或者社区等保护机构和组织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但是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未能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赡养责任。当然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第一,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第二,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第三,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免除的赡养义务是指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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