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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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27 08:5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吴斯敏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喜欢养宠物来调剂生活,但类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也愈发频繁。8月17日,在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老人被奔跑的狗所挂的绳子绊倒,腾空面朝下摔地。根据现场的一段监控显示,老人站在路旁,两只大型犬从不远处奔跑过来,由于主人没有拉绳,老人被其中一只狗随奔跑荡起的犬绳绊倒,随即面部朝下倒地,此时,遛狗的人才出现在视频里,在老人身边略微停留,随即带狗离开现场,周边群众拨打120后,急救人员到现场将老人医院抢救。据新闻报道,老人现已不治身亡,有人说该女子并非狗主人,那么在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事件中,狗主人和遛狗女子谁该担责?

首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饲养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本次事件中,老人并无“挑逗动物”的过错,侵权人不具备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规定,狗主人遛狗未拉犬绳已违反管理规定致人损害,即便受害人存在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能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的规定,狗主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即绝对错责任。

如果该女子并非狗主人或管理人,即狗是未经主人同意私自牵走致人损害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狗主人依旧应当对受害老人承担赔偿在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该女子追偿,但不能将狗主人与该女子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之外,我们还可能涉及到动物园的动物或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和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动物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有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被他人收养的,由新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要妨害他人生活。随着饲养宠物者的不断增多,弃养动物的现象以及因宠物引发的邻里冲突也在增多,只有对饲养的宠物尽到管理、照顾责任,不随意弃养,才能尽可能避免各种不幸的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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