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已被浏览

更新日期:2020-09-15 08:2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


小牛是某公司库管部员工,公司为外地户籍的单身员工提供了免费居住的宿舍,四人一间,小牛自入职就一直住在公司的单身宿舍里。某日,小牛在熟睡中不慎从上铺摔下,当日又恰好宿舍中只有小牛一人,待第二日清早舍友回到宿舍,小牛已经死亡,后经医院证实死亡原因确系从上铺跌落导致。小牛的家属从家乡赶来,办理小牛后事的同时,其父母向公司提出小牛是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中摔落致死,又是工作日,公司应当按照工伤来处理,况且公司并没有为宿舍的床铺安装防护栏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示


(一)享受工伤待遇应当首先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可以适用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即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对应当或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条件和资格有着具体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很明显,小牛的情形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不符合上述应该或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能按照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小牛的家属可以因小牛的“非因工死亡”享受到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丧葬补助、死亡救济金或抚恤金等。


(二)用人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仅当承担过错责任


宿舍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休息场所,小牛又是公司雇佣的劳动者,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具有一定安全保障措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上铺没有防护栏杆显然为员工的居住增加了安全隐患,当然也就存在发生意外的风险。而小牛的死亡又确实是摔落导致,虽然小牛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其摔落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疏于防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在这起意外中负有过错,因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操作


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保证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工作环境,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如果为员工提供宿舍、休息区域、娱乐设施等,也需要对这些环境、设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否则将会承担如本案例中所述的不必要的责任。


四、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TOP

联系方式: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金隅国际B座1501室

  • 电话:010-64787188

  • 传真:8610-6478-7128

  • 邮箱:tuzhi@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