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应对员工培训,用人单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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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30 06:5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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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服务期,签订《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所谓服务期,就是依附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这一特定前提下的概念,只有满足这一前提,企业才能与员工就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特殊约定。服务期可以与劳动合同期限重叠,也可以长于或短于劳动合同期限,通常情况下,企业为员工安排有偿的专项培训都是希望员工能够稳定、长期的为企业提供服务,从而使培训的支出与产出达到平衡,因此,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较多,其他两种在此不再赘述。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约定的服务期限将被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新”期限。
通过服务期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确实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问题更加明确,范围也由此收紧,但并不是消除了所有员工应当对企业负责的义务,违反服务期约定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的的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设定需明确
法律只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向其收取违约金作为损失补偿及部分惩罚作用,但是并未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只能是员工辞职才能构成?如果如此,员工只要保证不辞职就可以消极怠工,甚至玩忽职守、严重违纪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当然不能白白支付了培训费还得充当“老好人”,因此,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时需要对行为事实的界定多做一步工作,例如,在规章制度或培训协议中约定,员工主动辞职,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非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解除,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约束,扩大可以收取违约金的范围。
服务期内违约金的数额计算须有度
法律规定因培训约定服务期产生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培训产生的费用相当,不能超过培训费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时明确统计培训花费,并保留相关票据作为证明。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在服务期约定中对违约金数额的要求高于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也只能按照培训费用来收取违约金。同时,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不仅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数额为上限,还需要以服务期的年限按比例逐年递减。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5万元的培训费,并约定了5年服务期,劳动者履行3年后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期协议中只能约定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在该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仅限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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