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应对员工培训,用人单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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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30 06:5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案例:



王某是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的美术工程师,公司创立初期,王某跟随公司的主体产品一同成长,用了一年时间便成为公司美术部2D技术不可或缺的一员。随着产品的成熟与公司规模的发展,总裁计划利用2年时间推出一款3D版本的游戏,攻坚3D技术便成为公司近期的重头任务。公司选送王某和其他3名美术部员工赴日本学习3D技术,这对于王某及另外3名同事来说,能够公派去日本学习游戏技术确实是千载难逢的机会,而对于公司来说却又多了一份考虑,学习国外纯熟的技术对公司的产品开发的确会有很大帮助,但是选派员工赴国外学习花费不小,一旦员工回国甚至还没回国就被其他企业挖角,自己岂不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不仅3D技术无法进展,之前公司2D产品的开发经验也会随员工跳槽而流失。

怎么做才可以既能送这些员工出国培训,又无须担心出国培训这样的决定会“好心办坏事”?



提示:



不必因成本耗费而忽视培训意义

在面临产品换代、创意更新日趋加快,质量、效率日趋提高的竞争与挑战下,培训对于企业的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培训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明显提高,有利于改善企业的工作质量、工作效能、同时也能满足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获得精神上的成就感,从而达成企业与员工的共赢,提升企业效益,获得竞争优势。不仅技术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其技术培训,对管理职能的员工也应尽量给予其接触先进管理经验的机会,不能仅局限于企业内部的传帮带,很多更新、超越也需要通过同行业甚至跨行业相互交流、相互提取的外力加以帮助,因此,不能因为成本耗费的风险而束缚了管理者的手脚,而是要靠法律与管理的手段来辅助和防范风险的发生,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操作:



1

约定服务期,签订《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所谓服务期,就是依附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这一特定前提下的概念,只有满足这一前提,企业才能与员工就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特殊约定。服务期可以与劳动合同期限重叠,也可以长于或短于劳动合同期限,通常情况下,企业为员工安排有偿的专项培训都是希望员工能够稳定、长期的为企业提供服务,从而使培训的支出与产出达到平衡,因此,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较多,其他两种在此不再赘述。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约定的服务期限将被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新”期限。

2

通过服务期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确实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问题更加明确,范围也由此收紧,但并不是消除了所有员工应当对企业负责的义务,违反服务期约定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的的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违反服务期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设定需明确

法律只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向其收取违约金作为损失补偿及部分惩罚作用,但是并未明确什么情况下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只能是员工辞职才能构成?如果如此,员工只要保证不辞职就可以消极怠工,甚至玩忽职守、严重违纪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当然不能白白支付了培训费还得充当“老好人”,因此,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时需要对行为事实的界定多做一步工作,例如,在规章制度或培训协议中约定,员工主动辞职,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非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解除,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此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约束,扩大可以收取违约金的范围。

4

服务期内违约金的数额计算须有度

法律规定因培训约定服务期产生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培训产生的费用相当,不能超过培训费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时明确统计培训花费,并保留相关票据作为证明。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在服务期约定中对违约金数额的要求高于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也只能按照培训费用来收取违约金。同时,服务期协议中的违约金不仅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数额为上限,还需要以服务期的年限按比例逐年递减。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5万元的培训费,并约定了5年服务期,劳动者履行3年后辞职。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期协议中只能约定5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在该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仅限于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网络公司在选派王某和其他员工赴外培训之前就需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公司期望与需要的服务期,并明确可以构成违反服务期的情形,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同时对员工学成返回后可以任职的职位及职责等做提前准备,让员工了解继续服务会获得企业更多的认可与回报。在培训期间,员工的所处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仍然需要定期监督和反馈,对培训过程要不断地进行评估,考察是否偏离设定的目标和方向,一旦出现偏差,要及时予以调整……结合这些左右的环节来达到降低用人单位为他人“作嫁衣裳”的风险,减少员工跳槽对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目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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