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小心陪练“陪”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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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5 11:3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提要

 

许多人在驾驶学校考取驾照后,有些因为暂时没有购车计划,驾驶技术日渐生疏;有些因为在驾校培训的时间短,加之城市路况复杂,难以单独上路驾驶,因而找一个陪练进行驾驶练习,就成了大多数人的选择。那么,在陪练服务过程中,学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同车陪练是否该承担责任,现实中需要区分情况进行界定。

案例一

 

被告肖某驾驶朱某的小客车与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诉讼中被告肖某要求追加朱某为被告,理由为朱某为其有偿陪练,本次事故系朱某错误指挥导致,并提交了与朱某的短信记录,以证明与朱某为其提供有偿陪练服务,朱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与被告认识,仅因被告肖某想练车,才将车借给被告肖某驾驶。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各项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承担,未追加朱某为被告,更未判决其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因被告肖某提交的短信记录仅能证明朱某提供车辆给肖某驾驶,练习驾驶技术,而不能证明朱某对肖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具有运行利益关系,故肖某申请追加朱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同时,法院判决中阐述如肖某认为其驾驶朱某车辆是基于朱某为其提供有偿陪练服务,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可待其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责任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二

 

被告刘某驾驶王某的小客车经村庄未减速让行,遇行人横过时避让不当,致使原告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同时将王某作为被告,被告刘某系通过他人介绍,驾驶王某的车辆,事故发生时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提供相关指导,该车副驾驶位置并无刹车装置。被告刘某提供了孙某的证人证言:“听说王某在驾校干过,在刘某与王某联系前,分别与双方沟通协商为刘某寻找私人教练陪练的事,并询问了王某陪练的价钱,至于后来双方联系的具体情况其并不知情。”刘某辩称王某系陪练,参考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七条驾驶培训的相关规定,陪练人王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外承担原告损失及各项费用的90%,原告承担10%;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外的剩余部分,由刘某和王某各承担45%,原告承担10%。

案例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因被告王某与刘某此前并不认识,因此被告王某主张其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仅是出于人情而提供借车并随驾指导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外通过被告刘某提供的孙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王某和刘某属于陪练关系。肇事车辆系王某所有的普通轿车,该车副驾驶位置没有配备副刹车系统,并非教练车,不应作为陪练车。王某仅凭刘某有驾驶资格且已经超过实习期,即放任让刘某驾车,自己在该车辆副驾驶位置随车提供相关指导;刘某明知该车副驾驶位置没有配备副刹车系统,并非教练车,仍驾驶该车辆,双方均有过错。故超出交强险赔付部分,应由刘某和王某各承担45%的责任。

案例三

 

被告闫某因驾驶技术不熟练找到通泰驾校教练员张某陪练,后被告闫某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当,将前方行人张某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闫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通泰驾校,被告张某为该车辆教练员,该车辆投保交强险12.2万元,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陪)。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闫某承担剩余部分,被告通泰驾校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被告通泰驾校员工,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因被告通泰驾校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且被告闫某与被告通泰驾校达成陪练服务协议,事故发生时,被告闫某系在驾驶练习过程中,当值陪练为被告通泰驾校雇佣的教练员,故对本案不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通泰驾校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在陪练人员为学员合法聘请,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驾驶培训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学员在陪练人员同车指导时进行驾驶练习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非培训机构雇佣的陪练人员(案例二王某)或者培训机构(案例三通泰驾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培训合同中约定,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据此,学员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判承担责任,可依据该合同另行向培训机构主张。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周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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