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树立风险意识,你会索要收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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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15 11:3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因资金周转、生意往来等民间借贷,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收条或借条,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在出具收条或借条这些书证时,双方不仅要注意保存,还要考虑周全这些证据能否起到规避风险的作用,不能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而缺少必要的手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前段时间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恰恰是因为借款人缺少“收条”这一有利的证据而导致“还款未还”。

2014年7月3日,被告向某因资金周转的原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李某通过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内。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遂将向某诉至法院。法院庭审过程中,向某主张在2014年9月在右安门工地办公室内,已经以现金交付的方式还款。但由于向某未要求原告李某出具收条,只能提供相关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已向原告李某还款。最终,法官以被告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原告李某偿还涉案金额60000元借款,最终判决被告向某败诉。


借本案提醒大家发生民间借贷时,不能只重视借条的出具,而忽视了收条的重要性。收条作为收到钱物的凭证,表明了一种已经从他人处接收到物品的事实状态,是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被告向某对于还款事实的举证只有部分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因此法官不予采纳,向某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在民间借贷金钱往来过程中,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便于随时取得转账凭据,保存证据。如果只能现金交付,一定要向收款人索要收条,并且最好有录音录像来佐证,尽可能规避风险。


附:

 

关于出具收条的几点注意事项:


1、标题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2、正文一般要写明收款方式、收款原因、收款金额。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表述等。


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款的个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个人签名后需要在姓名处按捺手印,单位要在其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并署上收到款项的具体日期。


4、收款人尽量写明:收款后债务是否结清。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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