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王祖蓝”cosplay“葫芦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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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2 02:53: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2016年安徽卫视在《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艺人王祖蓝cosplay成“葫芦娃”,表演了“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的电影主题曲。2019年7月,版权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

法院认为上海电影制片厂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两被告制作的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
网友表示并不理解,如果这种行为被判侵权,以后cosplay怎么玩了。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作品除了享有署名权、发表权等人身权利外,还包括了表演权、放映权、汇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使用他人作品上述财产性权利,是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的。

那么cosplay的模仿不是对他人作品的直接使用,为什么也可能构成侵权?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相同或者相近似使用”,cosplay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是判定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即coser从妆容、服装、表演形式以及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如作品人物独创的、特有的、标志性的等方面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就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涉案作品的“葫芦娃”形象无论从衣着、造型、表演形式上均与权利人作品中的“葫芦娃”高度相似,让人们一看到涉案作品立刻联想起经典的“葫芦娃”形象,这就是我们知识产权中所谓的“相近似导致混淆”,是构成侵权的。  


其次,部分网友也表示coseplay行为“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并没有完全的照搬照抄,不应视为侵权。

法律规定的“创造性使用”,一般都是指在原创的基础上,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眉眼造型、服装配饰等实施了重造,不至于出现“吻合”、公众误认与混淆的情节,甚至足以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小修小补”、“微修微补”。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明星在电视台无论作为嘉宾还是演员,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一般电视台和明星具有共同侵权人的属性,明星的侵权行为,广播电视台、节目制作公司除了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之外,还有可能与明星一起承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必要时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4日深夜,王祖蓝方针对此事也作出了回应,表示王祖蓝于2016年受邀参加了一档综艺节目,节目录制全程王祖蓝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即矢口否认了本案与其关联性,显然是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的。

在当代社会,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可以说是随处可见、屡见不鲜,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尽量树立正面形象,对大众、社会负责,侵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勇敢面对,甚至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我们也呼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理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制定更多、更切合实际的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防范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发生,特别是具有影响力的媒体、栏目、节目再次上演侵权作品,还综艺节目一个洁净的社会空间。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许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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