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印章里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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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7 02:14: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印章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生活中印章随处可见,企业签订合同需要盖合同专用章,开具发票需要盖发票专用章,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需要盖法院章,个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人名章替代签名,那么到底哪些机构可以刻制印章,需要经过什么机构的批准,印章的使用又有什么讲究呢?


☆哪些机构及个人可以刻制印章?

 

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可以刻制公章,所谓公章是指上述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上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刻制人名章,即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对于普通自然人来说,可以刻制个人名章并使用,比如在签订合同时以盖人名章替代个人签名,只要盖章的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一些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也可以刻制印章,比如某某领导小组、某某办公室、某某电影摄制组等。

☆如何刻制印章,需要经过什么机构的批准,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人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刻制的印章有什么要求,一个机构可以刻几枚印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及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要求不同。以企业为例,印章应该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企业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企业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需要注意的是,刻制印章只能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机构进行。

☆印章需要更换,或者丢失了该怎么办?

 

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原来申请刻制印章的程序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企业及其他单位在印章使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

 

企业及其他单位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有:

1)缺少印章管理制度,如印章管理人可随意带印章出入,此时可能出现不受企业控制的事件,而印章是企业法人及其他主体意志的体现,一旦盖上即具备法律效力,实践中也不乏此类案例,对此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对潜在风险进行防范。

(2)部分企业及单位存在多个部门,并可能根据不同项目刻制非常设机构印章,在部门裁并、项目执行完毕后,未能及时收回或者销毁这些印章,这也是一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此企业应当在机构设置变动等决定作出的同时,即收回所属印章。

(3)一些企业及单位在具体事件办理过程中,为了图方便,在空白纸上盖章,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必须杜绝此类情形的发生。

☆印章停止使用后,该如何处理?

 

在印章的作用发挥完毕,比如企业更换印章,或者非常设机构如电影摄制组完成电影摄制工作后,印章即停止使用,此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私刻印章,构成犯罪吗?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私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印章的,轻则可能违法,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总结:

印章虽小,但里面的学问很大,作用更是非同小可,刻制印章的主体在使用印章的过程中应当慎之又慎,如此才能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使印章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周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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