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的域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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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31 10:31:00

来源: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冰

 

2019年,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受商务部委托,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了经济与文化价值研究。“中华老字号”企业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它们的文化保护也是需要全方位的,那么如何应对“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被域名注册侵权保护呢?

 

所谓域名,是指企业或机构等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名称,是互联网上识别企业或机构的网络地址。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特殊的商标,应由商标法规范;也有观点认为域名虽不是商标,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还有观点主张应新创独立的域名权”以规范相关行为。域名与商标关系密切,但区别甚大,不宜简单地将商标外延扩展至域名;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而面对新情况,动辄设立新的法律权利,忽视对法律适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现代社会,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从域名获得的方式来看,与获得商标权是有很大差别的。在中国,域名是获取合法网站的前提,企业或者机构需要通过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设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对拟申请注册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认证,这种认证其实就是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如阿里云和腾讯云中进行注册搜索,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基本不会考虑域名本身的影响力和市场认知度,只要该域名是独一无二的即可注册成功。因此,必然可能出现非非“中华老字号”企业以“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或者有高度识别性的缩写注册域名,这种情况下,《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作了如下的规定,帮助“中华老字号”维权:

 

      第五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公正、便捷”的原则,自专家组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你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遭遇到了域名争议吗?如果有,你可以投诉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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